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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4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94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94 條
保護管束,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