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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2 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
處分。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92 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