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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 條
(刪除)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91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91 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