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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8 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88 條
(禁戒處分)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88 條
犯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
禁戒。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依禁戒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