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禁戒處分)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犯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 禁戒。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依禁戒處分之執行,法院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