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