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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84 條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84 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