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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
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
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79 條
(假釋之效力)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
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
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
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
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
已執行論。
假釋中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