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3.20 18: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2 條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
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
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
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