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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76 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76 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