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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71 條
刑有加重及減輕者,先加後減。 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