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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7 條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7 條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例)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67 條
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