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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5 條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65 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