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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3 條
(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人犯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