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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2 條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