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6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