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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6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6 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