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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