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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