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