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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52 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52 條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