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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9 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9 條
(累犯適用之除外)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49 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