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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備      註:
本條文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
,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