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備 註: 本條文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2 月 22 日釋字第 775 號解釋 ,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 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