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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4 條
(易刑之效力)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
之刑,以已執行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44 條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