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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
誡。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43 條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