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