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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1 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7- 1 條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