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