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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