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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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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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