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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