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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0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50 條
(刪除)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50 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