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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
準用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343 條
(準用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
準用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43 條
(準用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七條之罪,準用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四條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