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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