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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1 條
(刪除)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31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31 條
以犯第三百二十八條或第三百三十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1 條
以犯強盜罪為常業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