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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