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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