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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
犯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第 319- 6 條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其未遂
犯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