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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