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