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