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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