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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03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