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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 條
(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
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