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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