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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