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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5 條
(刪除)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85 條
(刪除)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285 條
(傳染花柳病、麻瘋罪)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5 條
明知自已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