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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2 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