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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