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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8 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