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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