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3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