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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