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