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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4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