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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